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届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王穗明副市长有关指示,《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已获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贯彻"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推进我市节约能源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能源是我市能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贴息项目的实施,引导企业、社会力量进行节能技术装备,优化我市能源资源、保护环境。 第三条 我市节能贴息项目采用市能源基金予以实施。凡使用电网电力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节能、节电技术装备,可按本办法申请节能贴息。
第二章 贴息项目计划与管理 第四条 对节能贴息项目,实行息金总量控制,并按季度编制计划。 第五条 编制节能贴息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依据是: (一)、国家产业政策; (二)、国家节能政策; (三)、国家《节约增效工程方案》。 第六条 编制计划的原则: (一)、选择技术含量高、有示范效应的项目,提高我市节约能源的技术水平; (二)、贴息项目的实施,要选择已获得国家、省节能标志的节能产品,并逐渐创建我市节能名牌产品,节能工程名牌企业。 (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七条 采用以下措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新装设备的项目,属编制计划的选项范围: 1、使用先进的用电设备运行方式;对高耗电设备、工艺采用微机监控;使用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 2、使用交流电机节电技术;对低效风机、水泵进行节电技术改造; 3、使用绿色照明产品; 4、降低厂用电和线损率; 5、回收利用余热、余压,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清洁、高效能源技术、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产技术; 6、应用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7、应用直燃空调,蓄冰、蓄热空调设施; 8、对热处理、电镀、制氧等工艺组织专业化生产; 9、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10、应用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八条 申请节能项目贴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填写《深圳节能贴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经发局,由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初审。 第九条 项目初审后,市经发局组织节能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专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意见共同审定项目,编制季度计划, 向银行推荐。 第十条 列入市节能贴息项目计划的,企业自行与银行协商签定贷款合同,贷款期不得超过2年。
第三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经审定列入市节能贴息计划项目的、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具备申请贴息资格。 第十二条 给予贴息的最长时间为2年,贴息标准为:在项目核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同期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贴息。 第十三条 具备申请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在合理的工期内竣工,并通过市经发局组织节能专家验收合格的 (同时填写《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见附表);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并经过市财政局审核的。 第十四条 贴息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市经发局申报贴息; (二)、申报单位应填写《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贴息资金审批表》(见附表),及与银行签定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五条 市经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对贴息资金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下拨息金,划入市经发局能源基金支出专户,由市经发局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息金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所申报并被列入计划内的项目,保证贴息资金专项专用,并定期报告项目的有关情况。如发现有关单位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贷款资金的,将取消有关单位享受贴息的资格并予通报。 第十九条 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召集息金的协调和决策专题会议,对享受贴息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对能源基金的使用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市经发局定期将节能效果较大的项目情况整理并予公开,作为其他企业进行类似技术装备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三年)。
附件1-:《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2:《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贴息资金审批表》
表格下载:(1)——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表格下载:(2)——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贴息资金审批表
说明: 1、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需填写全称; 2、本表一式三份;财政局、经发局和单位各执一份; 3、单位填写此表时,同时附以下材料: 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③单位与银行签定的专项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清单。
关于《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执行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中的申请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政策,进行节电、节油、节煤、节气,和利用其他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进行节能改造,以及节能产品、节能设备生产,节能工程施王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节能项目的总投资在1000万人民币以下。 三、申请企业可向市资源办、市节能协会、有关行业协会(以下称有关单位)提交《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申请。市资源办委托市节能协会统一收受、保管企业申请材料,并负责造册、登记、编号,以及其他事务性的工作。有关单位在接受申请后应迅速将材料送市节能协会,任何单位不得拒不受理或扣压企业的申请材料。 四、市节能协会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应确定考察期限和专家技术经济评估会议的日期,同时将申请材料分送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及节能专家小组成员。 五、各有关单位及节能专家小组成员在接到申请登记材料后,应在确定的考察期限完成对项目的考察,并准备好考察意见。 六、专家技术经济评估会议由市资源办主持召开,市财政局、有关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按照《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办法》的要求,由申请企业对贴息项目作出说明,专家提出咨询,经答辩后对节能贴息项目申请作出接受与否的评估意见。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报告。对暂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节能贴息项目申请,会议可委托有关专家及单位进行进一步的考察,于下一次会议再次讨论确定。 七、经专家技术经济评估会议作出同意贴息评估意见的申请项目,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共同审定。 八、经审定并已竣工的节能贴息项目,由市资源办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由市财政局和经贸局予以办理节能贴息手续。 九、节能贴息政策体现了市政府对我市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保护环境的高度重视,是一项关系到长治久安、基本国策的重要的工作。参与此项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专家必须认真按照《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开展工作。 十、各有关单位要把节能贴息工作列入重要工作的日程,积极宣传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掌握本行业和行业内重点用能企业的整体能耗、节能情况,鼓励和帮助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对已列入贴息项目计划的节能项目,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协助企业解决好技术、工程、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对已竣工验收的节能贴息项目,要协助企业落实贴息资金到位以及相关的优惠政策,及时抓住典型案例在本行业推广先进实用的节能技术。 十一、节能贴息项目的推荐、评估、验收等工作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具有高度的政策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这项工作向申请企业提出额外的要求,谋取单位和个人的私利。 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办公室 200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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