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体会网页版登录入口讯 近日,财政部、住建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的通知》中,将连续两年的定额补贴转变为对分类项目按百分比计算的方式。
通知指出,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和工程安装等其它费用分别给予补贴。对示范项目采用的晶体硅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本次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并按照财建[2010]66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设备供货企业。对示范项目采用的非招标产品(非晶硅组件),补贴标准按晶体硅组件最低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本次补贴比例暂定为50%,并依据施工图专项审查报告(或专项论证结论)和供货协议书确定的产品供应量核定补助额度,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示范项目建设的工程安装等其它费用采取定额补贴,本次补贴标准暂定为6元/瓦,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业主单位。
通知还指出申请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并统一申请关键设备补贴资金和工程安装等其他费用补贴。本次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示范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各省申报总装机容量原则上应不超过10MW。
关于示范项目的要求,通知指出需达到与建筑一体化要求。新建建筑光伏系统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达到光伏系统与建筑的良好结合。建筑本体应达到国家或地方建筑节能标准。范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实现自发自用。具备条件地区应加快推广微电网共网技术示范,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提高光伏发电对现有电网条件的适应能力。示范项目应采用性能先进的产品,非晶硅组件可由项目业主自行采购,组件转换效率不得低于6%,输出功率衰减率2年内不高于4%、10年内不高于10%、25年内不高于20%。此外,新建建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周期应不超过2年;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周期应不超过1年。
附件:关于实施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