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加快推进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场、超市的节能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按照商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凡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商场、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超市,且列入商务局年度改造计划,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四条 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按照企业与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第五条 支持条件。按照商务部《“节约型零售示范企业“评价规范(试行)》(商改发[2007]199号,以下简称《规范》)的标准,完成节能改造,并经验收达到《规范》节能标准要求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支持项目、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项目范围:
(一)中央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或更新;
(二)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电梯节能改造或更新。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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