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商场、超市实施节能改造完成后,经具有资质的验收单位提供达标验收报告。
第八条 支持标准
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补助资金额度中央空调系统不超过投资额的35%,其他不超过30%。
(一)中央空调系统更新、改造
中央空调系统更新、改造包括:空调系统水泵更新、水泵加装变频控制;空调主机采取节能改造;空调风机系统更新、加装变频控制;空调末端水系统调平衡;管道保温更新等更新、改造项目。
1、中央空调主机设备更新:按照不超过800元/冷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2、中央空调系统改造:按照不超过150元/冷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照明系统改造
加装照明节电器,改用先进照明技术而降低能耗的,按照不超过3万元/千平方米照明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电梯更新、改造
1、扶梯更新:按照不超过6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
2、扶梯安装变频节电器:按照不超过0.6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
3、直梯更新:按照不超过6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
4、直梯节电改造:按照不超过2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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