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九条 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
申请节能改造资金的项目,由申请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就下一年度的节能改造项目和计划向所在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区(县)商务局、财政局进行初审,并由区(县)商务局将初审结果于7月底前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依照项目规模、节能效果、年度资金额度等进行筛选,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
第十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改造项目名称及内容;
(二)改造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构成;
(三)工程进度安排;
(四)改造项目可行性调研报告和项目书;
(五)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程序
经审核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的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区(县)商务局按照《规范》进行自查,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经评审合格后,市商务局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市级补助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应在30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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